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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商品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来源:知舟电商发布时间:阅读次数:55

2018年6月29日首次生效

第一条【宗旨原则】

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天猫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天猫的正常经营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针对商家在天猫所售商品的质量抽检。

第三条【抽样方法】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仓库中商品直接取样。

(三)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样品贮藏条件应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标签的要求。

第四条【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一)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商品明示企业标准;

(二)平台明确的商品质量要求;

(三) 商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检测方】

国内外权威机构,指国内具备CMA、CNAS资质的实验室以及境外参与ILAC-MRA协议的认可组织所认可的实验室等。

第六条【检测项目】

商品质量的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质量检测项目:商品明示质量指标、平台明确的商品质量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商品详情页面描述内容;

(三)标签检查项目及分类;

第七条 【判定原则】

所检质量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平台商品质量要求时,判定被抽检产品的检测结论“不合格”,或“不符合平台对商品质量的要求”,统一表述为“不符合平台规定”,否则,判定被抽检产品的检测结论为“符合平台规定”。

(一)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及平台商品质量要求中关于产品品质和检测方法等存在不同解释时,天猫按照从严控制产品质量的角度,依高标准、严尺度的原则,选择相关产品的品质要求和监测方法进行判定。

(二)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三)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如有提供相应企业标准则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判定,但如相关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如未提供相应的企业标准,则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判定。

(四)当产品部分指标无明确国家、行业、地区、团体、企业等判定标准可依时,天猫可根据品质管控的需要委托具备相关检测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采用与平台的商品质量要求相匹配的判定方法进行检测判定。各品类的判定细则详见各品类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第八条【处罚标准】

(一)商家出售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淘宝公布的规则、天猫与商家签订的协议中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的商品的,天猫将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除特定品类外,天猫将依据《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其他类第2目进行处理。

2、特定品类商品的管理,从其规定。

特定品类管理规定,是指化妆品、食品接触材料;《天猫药品及医疗器械违规情形及其处理规定》;《食品质量不符合平台规定违规处理情形及其处理规定规则》;《天猫纺织品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二)实际材质与商家对商品全部材质或成份信息的描述完全不符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天猫将依据《天猫规则》假冒材质成份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三)标识标签不合格的,视为一般违规行为,天猫将依据《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标识标签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四)商家的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天猫对商家做清退处理。

(五)除上述情形外,存在不合格项目的,视为一般违规行为,天猫将依据《天猫规则》描述不符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条【处罚执行】

若商家的同一商品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或以上扣分情形的,仅按照最严重项执行。为进一步保障买家权利,天猫有权对违反上述情形的商家采取支付宝账户强制措施等处理措施。

第十条【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天猫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检。

第十一条【复检】

1.复检样品:

需对商品质量不符合平台规定的具体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采用备样复检。

2.复检检验方:

复检时仍由初检时指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复检。

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仍不符合平台规定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检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检结果为准。

4.复检费用:

申请对商品质量不符合平台规定的具体项目进行复检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检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检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检机构。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5.不予复检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检的情况规定如下:

(1)超过前述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的;

(2)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3)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检的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及平台规则约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复检期间的处罚执行】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复检期间已实施的处罚不中止执行。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规则自2018年6月29日首次生效。

第十四条【规则适用】

抽检行为发生在本规则修订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抽检行为发生在本规则修订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则。